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建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建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建字第4號上訴人即被告敦煌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璧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立雲林科技大學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0年8月10日本院109年度建字第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99,697元(上訴人上訴聲明第2至5項應屬攻擊防禦方法,故不列入訴訟標的之計核),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290元,上開上訴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儀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
書記官林左茹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