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6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6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61號債權人棋媄服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永勝 債務人 龔筱瞳 (原名: 龔慧貞 )債務人 龔姵霖
一、債務人龔筱瞳(原名:龔慧貞)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參仟柒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龔姵霖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參仟柒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前二項任一債務人給付範圍內,其他債務人免其責任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各負擔二分之一。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