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340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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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340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34005號債權人富力寰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慶雄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PHAMVANLE 范文禮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向內政部移民署查明債務人PHAMVANLE范文禮(護照號
碼:M00000000號)之入出境資料及在台居所,並逕覆本院。
㈡完整敘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㈢陳報請求金額82,500元之計算式。㈣提出本件債權讓與予本件債權人之債權讓與契約(債權讓與人與受讓人間)。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2年12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祥榮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