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3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307號原告沛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素貞 上列原告與被告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51,290元(原告請求金額為美金18,292.80元,依起訴日即民國102年8月7日臺灣銀行美金現金賣出匯率以1美元兌換新臺幣30.137元折算。計算式:18,292.80元×30.137=551,290,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0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15日
民事庭法官黃梅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15日
書記官洪福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