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5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5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五三五號
原告丙○○送達代收人乙○○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邱清銜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七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陳清怡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周育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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