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員司調字第166號
聲請人 柯俞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崧豪 等間請求清償債務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36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繳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聲請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11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楊泓銘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員司調字第166號
聲請人 柯俞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崧豪 等間請求清償債務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36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繳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聲請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11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