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消字第1號
原告 林國賡
訴訟代理人 苗怡凡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宏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林國賡起訴原請求新台幣8萬403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後於訴訟進行中於民國111年4月26日具狀變更訴之聲明,所為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變更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林國賡10萬7569元,及起訴金額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擴張金額自本書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原告擴張請求為10萬7569元,訴訟標的金額為10萬7569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原告僅繳納1000元,尚欠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擴張請求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11日
民事庭法官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11日
書記官陳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