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5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5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543號原告 康平 和訴訟代理人 李秋銘 律師被告 邱萬來 訴訟代理人 邱木燦
林世超 律師 歐瓊心 律師被告 邱木山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邱石牛 被告 邱阿標
周邱阿定 上一人特別代理人 周廉程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三項關於「2萬4,899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下同)2萬4,899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2月16日
民事庭法官蔡仁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但對於判決已合法上訴者,不在此限。)中華民國113年2月16日
書記官高雪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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