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15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53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郭士豪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6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士豪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郭士豪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等數罪,經附表所示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分別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各罪所示之刑,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其聲請認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12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蔡永昌
法官張永宏法官陳博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石于倩中華民國103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