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0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0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074號上訴人即被告超航影視有限公司(原名領航多媒體製作有限公司
領航再生醫學發展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巆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泰尹傳播有限公司因108年度訴字第1074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即被告提起上訴到院,查被上訴人提起本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75,438元,經本院為第一審判決判命上訴人給付2,233,438元,是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應以此計算,故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76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丁俞尹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31日
書記官劉寶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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