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調字第5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消債調字第5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調解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調字第58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江嘉哲 上列當事人聲請前置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3條之1第1項規定債務人依第
151條第1項聲請法院調解,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一千元。又債務人依本條例第151條第1項聲請法院調解,不合程式或不被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同條例施行細則第44條之
2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於向本院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前置調解,惟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經本院分別於民國108年9月20日及同年11月11日通知命聲請人應於文到7日內補正,此通知分別於同年9月26日、11月19日及12月3日送達於代收人及債務人陳報之住所地,此有送達證書3紙在卷可稽。然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1月31日
民事第二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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