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判字第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聲判字第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審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判字第62號聲請人北京九福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彥 告訴代理人 魏憶龍 律師
何謹言 律師被告 孫淑惠
陳美燕 簡淑慧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詐欺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中華民國108年5月6日108年度上聲議字第3480號駁回聲請再議之處分(原不起訴處分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00000號),聲請交付審判,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12月19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中所載被告姓名「 簡淑惠 」,應更正為「簡淑慧」。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爰依前述說明,更正如本裁定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月3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梁志偉
法官蔣彥威法官陳俐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涂頴君中華民國109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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