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勞訴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確認薪資債權存在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勞訴字第64號原告 林法均 被告萬金工業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瑞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薪資債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26日以裁定限期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8,26
0元,該裁定已於107年3月2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31頁),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5至51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25日
勞工法庭法官毛彥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7年4月25日
書記官廖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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