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0年度橋司補字第4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橋司補字第4號
聲 請 人  李敏慈
聲 請 人  李柏翰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蔣美玲 (原名: 蔣美林 )間聲請公示送
  達事件,聲請人並未繳納裁判費,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
  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9  日
           橋頭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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