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審簡字第95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審簡字第957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奕清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32651號)暨移送併辦(110年度偵字第31242號、111年度偵字第2665、7386、35948、35950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111年度審訴字第199號),經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劉奕清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劉奕清明知金融機構帳戶資料係供個人使用之重要理財及交易工具,關係個人財產及信用之表徵,提供自己之金融帳戶予他人使用,常與詐欺等財產犯罪密切相關,可作為犯罪集團遂行詐欺犯罪之人頭戶,以遂其掩飾或隱匿犯罪所得之工具,竟仍基於幫助他人詐欺取財及幫助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及去向之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0年8月30日晚間6時28分許,將其申設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郵局帳戶)、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永豐帳戶)、台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台新帳戶)及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玉山帳戶)存摺、提款卡等帳戶資料,翻拍後將照片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予「 李政育 」,後至臺北市○○區○○路00號全家超商○○店,按指示以店到店方式郵寄本案4帳戶之提款卡,另告知「李政育」本案4帳戶之密碼,而容任「李政育」及所屬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嗣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以如附表所示詐騙手段向附表「告訴人/被害人」欄所示之人施以詐術,致各該告訴人或被害人陷於錯誤後而分別匯款至本案4帳戶內,各該款項匯入後旋遭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提領一空,而以此方式幫助詐騙集團成員詐欺取財及掩飾、隱匿犯罪所得。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劉奕清於本院準備程序之自白(見審訴字卷第117頁)。
㈡證人即如附表各編號所示告訴人或被害人於警詢中之指述(卷證出處詳見附表)。
㈢各告訴人或被害人提出之匯款明細、報案資料、與詐騙集團
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被告與「李政育」間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本案4帳戶開戶基本資料暨交易明細(見偵字32651卷第33至35、第145至153頁、偵字31242卷第11至13頁、偵字7386卷第7頁至第7頁反面、偵字35948卷第47頁,其餘詳見附表)。
三、論罪科刑:㈠法律適用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犯洗錢罪。
㈡罪數關係:
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幫助洗錢罪,屬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處斷。
㈢刑之減輕事由之說明:
被告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詐欺取財罪及洗錢罪之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又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前揭幫助洗錢犯行,業如前述,爰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遞減輕之。
㈣量刑審酌: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提供帳戶幫助他人遂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不法行為,使告訴人及被害人等財產法益受損,並掩飾犯罪贓款去向,實有不該,參以被告犯後坦認犯行,並與附表編號3、4所示告訴人成立調解,但未依約履行賠償,附表編號2、6被害人經本院通知則表明不到庭且不向被告求償等情,兼衡被告於準備程序時自述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未婚、現職○○○員工、月收入約新臺幣(下同)9,000元、需扶養父親及負擔房租等生活狀況,暨其犯罪動機、目的及手段、參與犯罪之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罰金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依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59點,判決書據上論結部分,得僅引用應適用之程序法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思荔提起公訴,檢察官鄧定強、陳品妤移送併辦,檢察官黃耀賢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1年5月30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賴鵬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萬可欣中華民國111年5月3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洗錢防制法第14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告訴人/被害人受詐騙之時間、地點及金額(新臺幣)匯入帳戶證據出處1 郭艾文 110年9月2日晚間7時31分許接獲詐騙集團不詳成員假冒為烏雅樂公司及中國信託銀行客服人員,佯稱須配合操作解除錯誤設定云云,致郭艾文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同日晚間11時50分及同年月3日凌晨0時26分,匯款2萬8,757元、2萬1,021元至右列帳戶中。被告之郵局帳戶內①郭艾文於警詢中之供述(見偵字32651卷第13至21頁)②郭艾文之存摺交易明細影本、與詐騙集團通話及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偵字32651卷第41至45、67至69頁)③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表(見偵字32651卷第33至35頁)2 呂依純 (併辦,未提告)110年9月2日晚間6時15分許接獲詐騙集團不詳成員假冒為「LUDEYA」保養品賣家,佯稱須配合操作解除重複扣款設定云云,致呂依純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同日晚間6時56分許,匯款2萬9,985元至右列帳戶中。被告之永豐帳戶內①呂依純於警詢中之供述(見偵字31242卷第8頁)②呂依純與詐騙集團通話紀錄及網路轉帳交易紀錄擷圖(見偵字31242卷第8至9頁)③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表(見偵字31242卷第11至13頁)3 蔡品萬 (併辦)110年9月1日晚間8時18分許接獲詐騙集團不詳成員假冒為聯邦商業銀行客服人員,佯稱須配合操作解除重複扣款設定云云,致蔡品萬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同年月2日下午5時59分許至同年月3日凌晨0時24分許,分5次匯款4萬9,985元、4萬9,985元、2萬9,985元、4萬9,985元、4萬9,985元至右列帳戶中。被告之郵局帳戶內①蔡品萬於警詢中之供述(見偵字2665卷第23至25頁)②蔡品萬之存摺交易明細影本及網路轉帳交易紀錄擷圖(見偵字2665卷第43至50頁)③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表(見偵字2665卷第11至12頁)4 周鈺鳳 (併辦)110年9月2日晚間7時54分許接獲詐騙集團不詳成員假冒為育成基金會及台新商業銀行客服人員,佯稱須配合操作解除定期扣款設定云云,致周鈺鳳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同日晚間8時27分許,匯款3,501元(併辦意旨書誤植為3,519元,應予更正)至右列帳戶中。被告之台新帳戶內①周鈺鳳於警詢中之供述(見偵字7386卷第10至11頁)②周鈺鳳之報案資料、與詐騙集團通話紀錄及網路轉帳交易紀錄擷圖(見偵字7386卷第21頁)③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表(見偵字7386卷第7頁至第7頁反面)5 羅御綺 (併辦)110年9月2日晚間6時28分許接獲詐騙集團不詳成員假冒為婦女救援基金會及華南銀行客服人員,佯稱須配合操作解除定期扣款設定云云,致羅御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同日晚間6時54分許至晚間7時52分許,分4次匯款4萬9,987元、1萬2,345元、4萬9,987元、3萬6,987元至右列帳戶中。被告之玉山帳戶及台新帳戶內①羅御綺於警詢中之供述(見偵字35948卷第8頁至第8頁反面)②羅御綺之報案資料、與詐騙集團通話紀錄及網路轉帳交易紀錄擷圖(見偵字35948卷第21至23、25至33頁)③左列帳戶等之交易明細表(見偵字35948卷第11、47頁)6于 英姬 (併辦,未提告)110年9月2日晚間7時許接獲詐騙集團不詳成員假冒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客服人員,佯稱須配合操作解除內帳錯誤設定云云,致 于英姬 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同日晚間7時24分許,匯款1萬1,123元至右列帳戶中。被告之永豐帳戶內①于英姬於警詢中之供述(見偵字35950卷第17頁至第17頁反面)②于英姬之報案資料及網路轉帳交易紀錄擷圖(見偵字35950卷第18至20頁)③左列帳戶等之交易明細表(見偵字35950卷第15至16頁)7 蕭合魁 (併辦)110年9月2日晚間6時27分許接獲詐騙集團不詳成員假冒為聯邦商業銀行客服人員,佯稱須配合操作解除錯誤交易設定云云,致蕭合魁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同日晚間6時59分許,匯款2萬9,986元至右列帳戶中。被告之玉山帳戶內①蕭合魁於警詢中之供述(見偵字35950卷第25頁至第25頁反面)②蕭合魁之報案資料、與詐騙集團通話紀錄擷圖及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明細表(見偵字35950卷第26至29頁)③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表(見偵字35948卷第47頁)8 王亞育 (併辦,未提告)110年9月2日晚間7時許接獲詐騙集團不詳成員假冒為老人福利關懷協會及中華郵政客服人員,佯稱須配合操作解除定期捐款設定云云,致王亞育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同日晚間7時45分許,匯款3萬8,989元至右列帳戶中。被告之永豐帳戶內①王亞育於警詢中之供述(見偵字35950卷第32頁至第32頁反面)②王亞育之報案資料、與詐騙集團通話紀錄擷圖及存摺封面影本暨網路轉帳交易紀錄擷圖(見偵字35950卷第33至34、36頁)③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表(見偵字35950卷第15至16頁)9 王慕華 (併辦)110年9月2日晚間7時許接獲詐騙集團不詳成員假冒為宜家家居商店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客服人員,佯稱須配合操作解除錯誤訂單設定云云,致王慕華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同日晚間7時39分許,匯款2萬9,987元至右列帳戶中。被告之台新帳戶內①王慕華於警詢中之供述(見偵字35950卷第43至44頁)②王慕華之報案資料、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見偵字35950卷第45至46、48至49頁)③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表(見偵字35948卷第11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