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附民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20號原告 邱福棟
號4樓被告 朱明賢
號14樓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易字第72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3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雷雯華
法官陳世源法官陳文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蔚菁中華民國105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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