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3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3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323號原告 簡寬惠
簡寬弘 簡嘉鋒 簡吟容 陳富美 李泰志 李泰明 李絲敏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靜 律師被告 林錫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玖佰陸拾捌萬貳仟肆佰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9,500元/㎡×占用面積【776.65㎡+242.55㎡】=9,682,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萬陸仟玖佰叁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國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3月30日
書記官林政毅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