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3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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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3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356號原告伽基路面機械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永淇 上列原告與被告香港商維特根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及合迪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貳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叁仟叁佰柒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6日
書記官薛月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