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3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3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327號原告 駱璋玲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鑫緒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鑫緒企業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拾壹萬陸仟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柒仟捌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柒仟叁佰貳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5年3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30日
書記官陳羿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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