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3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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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3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341號原告 曾美全 訴訟代理人 佘遠霆 律師被告 林文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陸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伍仟三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國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3月30日
書記官林政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