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7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707號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簡淑媛 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而原告具狀表示聲請調解,惟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調解聲請費。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0,219元,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應再補繳調解聲請費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30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30日
書記官王敏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