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壢附民字第3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壢附民字第3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95年度壢附民字第32號原告甲○○○○○○
亥○○壬○○午○○戊○○
樓申○○庚○○己○○丙○○○
1樓卯○○辰○○未○○辛○○
酉○寅○○巳○○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 律師
丁俊和 律師被告癸○○
子○○
8號丁○○戌○○
號丑○○乙○○上列被告因被告癸○○毀損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均如附件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以書狀或言詞為何聲明及陳述。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癸○○涉犯毀損之刑事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96年
2月12日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應予以駁回。
三、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自失所憑,應併予駁回。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2月12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蔡榮澤
法官何俏美法官魏于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王峻宏中華民國96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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