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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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3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363號上訴人乙○○
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間因本院96年度訴字第363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843,72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8,67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7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宏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7月26日
書記官余幼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