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44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44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449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藍國成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定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聲請案號:104年度執聲字第35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藍國成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藍國成因詐欺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定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5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廖穗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燕媚中華民國104年11月25日附表:受刑人藍國成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96年7月4日、│96年6月23日、│││96年7月5日│96年6月25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3年度偵緝│臺中地檢104年度偵緝││年度案號│字第1235號│字第148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3年度易字第2454號│104年度審簡字第370號││實│││││審├──────┼──────────┼──────────┤││判決日期│103年11月21日│104年08月31日│├─┼──────┼──────────┼──────────┤│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3年度易字第2454號│104年度審簡字第370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3年12月15日│104年10月27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得易科罰金、得易│是,得易科罰金、得易││、易服社會勞動之│服社會勞動│服社會勞動││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479號(尚未執行)│第15645號(尚未執行││││)│└────────┴──────────┴──────────┘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