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44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446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裕德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35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裕德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林裕德因公共危險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5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柯志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勝彥中華民國104年11月25日附表:受刑人林裕德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公共危險│公共危險│├────────┼───────────┼───────────┤│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犯罪日期│103年11月24日│103年10月19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103年度偵字第7395號│104年度撤緩偵字第368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4年度中交簡字第11號│104年度中交簡字第2201││實│││號││審├──────┼───────────┼───────────┤││判決日期│104年1月7日│104年8月27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4年度中交簡字第11號│104年度中交簡字第2201││判│││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4年4月15日│104年11月5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5796號│104年度執字第1531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