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4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4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432號上訴人 林鎮鴻 訴訟代理人 蔡乃修 律師上訴人與 陳子承 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2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000,000元,應繳裁判費60,9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國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10日
書記官林雯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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