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6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6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617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顏大傑 債務人方 潘群娣 債務人方樹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拾壹萬陸仟壹佰柒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月1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編號│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至清│利率│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新台幣)│償日止│(年息)│日止)│├──┼─────┼───────┼────┼──────────┤│001│54,043元│107年9月28日│4.8%│自107年10月28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002│162,130元│107年9月28日│4.8%│自107年10月28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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