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7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7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723號原告 陳居發
陳圳森 陳裕太 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蔡文琪 被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啟惠 被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確認受告知人 陸信助 對被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有新台幣300萬元之債權存在,並分別請求如附表「請求金額」欄所示,故各應繳納如附表「應徵金額」欄所示金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10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1月11日
書記官王敏東附表:
┌─┬────┬──────┬─────┐│編│原告│請求金額│應徵金額││號││(新臺幣)│(新臺幣)│├─┼────┼──────┼─────┤│1.│陳居發│750,000元│8,150元│├─┼────┼──────┼─────┤│2.│陳圳森│750,000元│8,150元│├─┼────┼──────┼─────┤│3.│陳裕太│750,000元│8,150元│├─┼────┼──────┼─────┤│4.│蔡文琪│750,000元│8,150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