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130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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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130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1305號聲請人明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孫光明 代理人 侯伊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75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8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9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佳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2年9月19日
書記官翁嘉偉附表:112年度除字第130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1明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孫光明華南商業銀行大安分行112年4月30日100,000元SD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