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0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0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032號原告 何沛翎 訴訟代理人 賴見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欣怡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993,856元(計算式:每坪實價登錄為38.7萬元,有信義房屋網站資料附卷可稽,38.7萬元×【64平方公尺×0.3025=19.36坪】=7,492,320元,7,492,320元×4/5=5,993,85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19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宣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9月19日
書記官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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