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0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020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鍾政達 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合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周宣光 、 李麗淑 、 李潮旺 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24,38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647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5,1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9月1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瑋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19日
書記官沈世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