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4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4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4244號原告 吳淑華 被告松愛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詠潔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已繳納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又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26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8月2日寄存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然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繳費狀況答詢表及案件繳費狀況查詢結果附卷可查,其訴尚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9月1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瑋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9月19日
書記官沈世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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