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6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6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666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舒錫祺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4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舒錫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舒錫祺因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情形之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22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潘韋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5月22日
書記官彭筠凱【附表】┌────────┬────────┬────────┐│編號│1│2│├────────┼────────┼────────┤│罪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通危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7年7月11日│107年9月23日│├────────┼────────┼────────┤│偵查(自訴)機關│新竹地檢107年度│新竹地檢107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7385號│偵字第10155號│├───┬────┼────────┼────────┤││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最後│案號│107年度交易字第│108年度交易字第││事實審││541號│22號││├────┼────────┼────────┤││判決日期│107年11月20日│108年2月12日│├───┼────┼────────┼────────┤││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交易字第│108年度交易字第││判決││541號│22號││├────┼────────┼────────┤││判決│108年2月10日│108年2月12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新竹地檢108年度│新竹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507號│執字第2468號│││(刑期自108.04.22│(刑期自108.12.22│││至108.12.21)│至109.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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