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2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25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美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1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美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參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美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3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受刑人黃美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3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黃三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3月7日
書記官黃麗燕附表:
┌─┬───┬──────┬──────┬───────────┬──────────┬─────┐│編││││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註│││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民國)││民國)││├─┼───┼──────┼──────┼────┼──────┼────┼─────┼─────┤│1│持有第│有期徒刑5月│107年1月28日│臺灣高等│107年12月4日│同左│107年12月4│橋頭地檢10│││一級毒│,如易科罰金││法院高雄│││日│8年度執字│││品│,以新臺幣││分院107││││第342號││││1,000元折算1││年度上易││││││││日。││字第593││││││││││號│││││├─┼───┼──────┼──────┼────┼──────┼────┼─────┼─────┤│2│持有第│有期徒刑3月│106年12月5日│本院107│107年12月25│同左│107年12月│編號2、3曾│││二級毒│,如易科罰金││年度簡上│日││25日│經法院定應│││品│,以新臺幣││字第159││││執行有期徒││││1,000元折算1││號││││刑5月。橋││││日。││││││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3│持有第│有期徒刑4月│106年7月18日│本院107│107年12月25│同左│107年12月│433號。│││一級毒│,如易科罰金││年度簡上│日││25日││││品│,以新臺幣││字第159││││││││1,000元折算1││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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