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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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執消債清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執行清算事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王秀美 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理人 王行正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代理人 楊惠雯 相對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對人即債權人?A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相對人即債權人 聖文森 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相對人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理人 黃勝豐 相對人即債權人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理人 何宣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5號執行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此有本院107年度消債清字第27號民事裁定附卷足憑。次查,債務人之清算財團財產並無保單,僅有一筆不動產(未辦理保存登記建物,門牌號碼花蓮縣○○鄉○○村0鄰00號房屋,面積20.1平方公尺,107年7月1日房屋公告現值新台幣2300元,下稱系爭金額),並無其他清算財團之財產等情,有債務人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債務人陳報狀、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回覆書、本院依職權核調債務人財產及所得資料與勞保資料等在卷足稽。復經本院函詢各債權人就上開清算財團之狀況及處分方式表示意見,債權人遠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表示應請債務人提出系爭金額即上開不動產等值現金依債權比例分配,惟系爭金額與整體清算債權相較,顯屬過低,縱命債務人提出又分配予各債權人,顯無清算實益(對各清算債權而言,均無從充償本息,對整體清算程序之進行、勞費時之支出、司法資源之減省等而言,亦無助益),況其他債權人就本院認定上開不動產無清算實益而不予變價之處理情形,亦未表示反對,是以,堪認本件債務人之財產已不敷清償本條例第108條各款所定之財團費用及債務,若繼續進行清算程序,顯無實益,徒增勞費,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3月5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陳昶宇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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