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9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965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何蕙蘭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何蕙蘭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三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何蕙蘭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於102年1月3日訊問時,坦承犯行不諱,並有證人即被害人遠信公司代理人 王祺睿 之證述、分期付款買賣申請書暨約定書、機車行車執照、遠信公司客戶終止契約函影本、客戶查訪紀錄表、應收帳款明細、機車車籍查詢資料各1份在卷可佐,足認犯嫌重大;又其於偵查中曾經通緝,審理中係以拘提到案,其復自承無固定住所,而有逃亡之虞等情,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自102年1月3日予以羈押在案。
二、本院於102年3月27日訊問被告後認:本件被告所涉詐欺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犯罪嫌疑重大,且前揭羈押原因仍然存在,然如其得提出新臺幣(下同)貳仟元具保,則無羈押之必要;嗣因被告覓保無著,而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後續之執行,而有繼續羈押必要,應自102年4月3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第220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2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以齊
法官李宗濡法官孫少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2年3月27日
書記官洪韻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