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家聲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家聲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變更子女姓氏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聲字第74號聲請人甲○○原名: 徐承 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姓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民法第1059條第5項規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且有事實足認子女之姓氏對其有『不利之影響』時,父母之一方或子女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一)父母離婚者。(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3年者。(四)父母之一方曾有或現有未盡扶養義務滿2年者。」。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父親已於民國66年11月18日過世,聲請人之母親健在,因聲請人之母親家族均係女性從母姓,聲請人祖母崇尚道德, 喜茹素 ,熱愛藝術,生前曾因「政治迫害」而入獄,年事高達80多歲才平反出獄,出獄不久即往生。聲請人亦茹素,重視精神淨化、環保,和祖母一樣重視人權平等自由,聲請人為紀念祖母生平,願追隨母系家族之從母性慣例,請求鈞院准許變更從母姓云云。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上開事由,並未釋明從父姓對聲請人有何「不利之影響」,其僅泛稱為紀念祖母及母系家族慣例,此尚難謂已符合上開法律規定之「有事實足認子女之姓氏對其有不利之影響」。是以,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家事庭法官黃惠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書記官王苑琦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