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27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二七四七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共同選任辯護人洪錫欽
陳姿君 右列被告等因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乙○○均自民國玖拾叁年伍月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乙○○因殺人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而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之殺人罪,且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應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八日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之規定,予以執行羈押,並於九十三年三月八日起延長羈押二月,茲被告甲○○、乙○○經本院訊問後,認為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八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梁堯銘
法官劉麗瑛法官巫淑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