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81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81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814號聲請人 高榮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22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5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7月19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郭銘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7月19日
書記官吳華瑋┌────────────────────────────────┐│附表:107年度除字第81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 吳文智 │臺灣新光│107年1月31日│43,770元│GC0000000││││商業銀行│││││││忠孝簡易│││││││型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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