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4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470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詹翔㨗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1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詹翔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詹翔㨗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4年、3月,經定刑後(聲請意旨就減刑部分為誤載),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監獄執行,於民國
107年7月6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69765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最後事實審法院為本院,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上開聲請意旨經本院審核執行卷宗所附法務部矯正署107年
7月6日法授矯字第10701697651號函檢送之「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本院卷宗所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後,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19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何佳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翠燕中華民國107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