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14號聲請人 陳文龍 相對人 邱瑞精 關係人 邱意伶邱麗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關係人邱意伶即邱麗香於民國102年12月間,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290萬5000元,約定清償期及清償方式為105年12月16日一次清償。相對人邱瑞精為擔保上開債務,於民國102年12月16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36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05年12月11日,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以擔保關係人邱意伶即邱麗香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所負債務之清償,經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聲請人未獲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消費借貸合約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7270號民事裁定及土地登記謄本等為證。
三、關係人邱意伶即邱麗香則以:本件借貸是多次陸續借款,借款過程有借有還,非如聲請人所述為一次性借款而從未還款,故本件債權額有爭議云云。
四、按拍賣抵押物事件,係屬非訟事件,法院僅能為形式審查,縱相對人所稱屬實,能否以之對抗聲請人,亦屬實體事項之爭執,應由其另行提起訴訟,以謀求解決,尚非本件非訟程序所得審究。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消費借貸合約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7270號民事裁定及土地登記謄本等為證,,足認為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業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至於相對人前述所陳,則屬實體上之爭執,應另行起訴,以求解決。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五、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3月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瑞銓┌──────────────────────────────────────────────────────────────┐│附表:(土地)106年度司拍字第14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彰化縣│永靖鄉│ 同安 ││187││00│09│15.26│1/35│重測前:同安│││││││││││││宅段同安宅小│││││││││││││段31地號│├──┼───┼────┼────┼────┼────────┼─┼──┼──┼──────┼─────────┼──────┤│002│彰化縣│永靖鄉│同安││188││00│07│44.59│1/35│重測前:同安│││││││││││││宅段同安宅小│││││││││││││段31-1地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