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9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9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918號原告 黃瑞益
張品郁 黃瑞昌 被告 徐東洲 訴訟代理人 林慧珠 被告 詹美麗 訴訟代理人 朱木林 被告 劉煥堂
劉力豪劉家欽 之承受訴訟人 劉家鈿 劉家財林 蔡如珠蔡如雪 蔡如蓉 蔡世英 劉文郎 張淑美 蔡珍珍 蔡斯龍 蔡斯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劉力豪為被告劉家欽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68條定有明文。又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
1項、第178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被告劉家欽已於民國109年4月21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本院訴字卷一第351頁),劉家欽之繼承人有劉力豪、 劉美慧劉馨文徐月景 等情,有繼承系統表在卷可考,而劉力豪已於109年5月29日就劉家欽所有新竹縣○○鎮○○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辦竣分割繼承登記,由劉力豪單獨繼承(權利範圍為45分之1),亦有土地登記第三類謄本可考,顯然就本件系爭土地劉家欽之繼承人僅劉力豪一人,其餘繼承人非本件系爭土地之繼承人,爰僅命劉力豪為劉家欽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8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莊仁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8月21日
書記官蔡美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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