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家繼訴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家繼訴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繼訴字第23號原告 游隆國 住○○市○○區○○路0段000號8樓被告 游美媛
游美寬 游甯翔 游美芳 游美根 本件民國112年4月27日原判決原本、正本附表一編號1土地有關「476地號」之記載,應更正為「746地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上開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參照。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誤植,為顯然之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0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斐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9日
書記官黃馨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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