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小字第479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北小字第4798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
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12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素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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