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819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819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38196號債權人 陳鄭麗珠 債權人 張文軒 債權人 羅雪禎 債權人 鄭淑文 債權人 張惟舜 債權人 張曉喬 債權人 劉淑君 債權人 蔡建瑋 債權人 詹富傑 債權人 林志勳 債權人 王聖龍 債權人 王彥羢 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黃黎文 債權人 林宜玲 債權人 黃一荃 債權人 劉世昌 債權人 徐岳霖 債權人 李濟安 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李耀東
楊麗霞 債權人黃黎文債權人 郭神佐 債權人 洪秀禎 債權人 林錦涓 債權人 林昱諺 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陳美娥 債權人 黃玫綺 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黃國洲
許淯婷 債權人 黃柏華 債務人紅景天養生御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煇傑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李濟安清償新臺幣壹萬壹仟叁佰陸拾捌
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鄭麗珠清償新臺幣叁萬壹仟陸佰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黃柏華清償新臺幣捌萬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㈣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張曉喬清償新臺幣叁萬肆仟元,及自本
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㈤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郭神佐清償新臺幣柒萬陸仟元,及自本
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㈥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黃玫綺清償新臺幣貳萬壹仟叁佰捌拾肆
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㈦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劉世昌清償新臺幣伍萬陸仟陸佰元,及
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㈧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黃一荃清償新臺幣叁萬陸仟元,及自本
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㈨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羅雪禎清償新臺幣貳萬玖仟壹佰陸拾伍
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㈩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劉淑君清償新臺幣叁萬柒仟陸佰元,及
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宜玲清償新臺幣貳萬玖仟肆佰伍拾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黃黎文清償新臺幣叁萬肆仟貳佰貳拾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洪秀禎清償新臺幣肆萬零壹佰陸拾壹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王彥羢清償新臺幣貳萬陸仟肆佰元,及
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昱諺清償新臺幣壹萬貳仟捌佰柒拾伍
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蔡建瑋清償新臺幣叁萬肆仟元,及自本
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錦涓清償新臺幣壹萬玖仟玖佰叁拾伍
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詹富傑清償新臺幣伍萬肆仟元,及自本
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本件債權人張文軒、鄭淑文、張惟舜、林志勳、王聖龍、徐岳霖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0月3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⑴裁判費500元⑵請求標的及利息各為何,此項裁定已於101年10月8日、101年10月11日、101年10月11日、101年10月8日分別送達於債權人張文軒、鄭淑文、張惟舜、林志勳,據卷內送達證書所載,債權人王聖龍、徐岳霖係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其寄存之日均為101年10月11日。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該送達應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發生效力;亦即應自101年10月21日起發生送達之效力,債權人張文軒、鄭淑文、張惟舜、林志勳、王聖龍、徐岳霖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9日
書記官莊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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