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111年憲裁字第723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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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憲法法庭111年憲裁字第723號其它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人因聲請假處分事件,聲請暫時處分
憲法法庭裁定111年憲裁字第723號聲請人 彭耀華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假處分事件,聲請暫時處分,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財產權遭受侵害,故不繳納裁判費,但仍有救濟之必要,故聲請於憲法法庭就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全字第8號聲請案件裁定前,作成暫時處分,命屏東縣政府進行重新採購評選程序等語。
二、按聲請案件繫屬中,憲法法庭為避免憲法所保障之權利或公益遭受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且有急迫必要性,而無其他手段可資防免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就案件相關之爭議、法規範之適用或原因案件裁判之執行等事項,為暫時處分之裁定,憲法訴訟法第4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前就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全字第8號裁定及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規定,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暨暫時處分,經本院第五審查庭於中華民國111年5月10日以111年憲裁字第202號裁定不受理並駁回暫時處分之聲請在案。是聲請人雖於同年月16日再為暫時處分之聲請,然已無本案繫屬於憲法法庭。綜上,本件暫時處分聲請核與前開要件不合,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11年8月31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審判長大法官吳陳鐶
大法官黃昭元大法官呂太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淑婷中華民國111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