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憲法法庭111年憲裁字第99號其它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人認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526號刑事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111年憲裁字第99號聲請人 陳隱洲 上列聲請人認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526號刑事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526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所定應執行刑,與其他受刑人相較有失公平,侵害聲請人之權利,牴觸憲法規定等語。
二、按憲法訴訟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就該聲請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又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中華民國
111年1月4日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持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分別為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5款及第92條第1項所明定。
三、經查:本件聲請案係於111年2月21日收文,確定終局裁定之全卷於110年10月29日送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執行,可知確定終局裁定應已於110年10月29日前送達聲請人,揆諸上開規定,聲請人尚不得持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華民國111年3月18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審判長大法官黃虹霞
大法官詹森林大法官楊惠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高碧莉中華民國111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