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3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3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七一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其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九十年執聲沒字第三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竊盜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偵查中指定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
二、茲聲請人以該受刑人逃匿,聲請本院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經本院核閱卷附之送達證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八月一日中檢 盛執振 90執5585字第53233號囑託代執行函、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十月四日士檢執丁90執助638字第22788號函附卷可查,足認受刑人確已逃匿無誤,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郭妙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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