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9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聲字第9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93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蘇士寶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未遂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3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蘇士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蘇士寶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本院101年度上訴字第356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嗣經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544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102年8月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年3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4年3月20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27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蔡聰明
法官林銓正法官崔玲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政庭中華民國104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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