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757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7577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務人 魏林美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壹仟柒佰元,及如附表所示本金計算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魏林美芳於民國96年1月27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400,000元整。
1.其中141,159元整,自民國96年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固定計付,於每月二十日結算乙次並於翌日(二十一日)併同手續費直接計入相對人尚未清償之本金餘額。每月應繳納最低應付款為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之百分之二,若相對人動用之借款金額低於上開之最低應付款時,則以動用之借款金額為低應付款,若相對人於動用借款額度後所生之借款債務(含利息及各項費用)超過聲請人所准相對人之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且差額超過最低應付款時,相對人當月之最低應付款即為此差額。期間如未依約繳納最低應付款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且延滯利息改依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
2.其中130,541元整,自民國96年5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6年6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271,700元整,及自民國96年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7月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中華民國103年7月7日
書記官吳進飛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17577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41159│魏林美芳│自民國96年2│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八│││元││月26日起││點二五│├──┼──────┼─────┼──────┼─────┼───────┤│002│新臺幣130541│魏林美芳│自民國96年5│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五│││元││月22日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141159│魏林美芳││││││元││││││││││││├──┼──────┼─────┼──────┼──────┼───────┤│002│新臺幣130541│魏林美芳│自民國96年6│至清償日止│年息逾期在六個│││元││月23日起││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